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外国本科生奖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对外汉语学院外国本科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激发外国本科生的创新能力,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外国本科生奖学金”(简称“外国本科生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等级
第三条 “外国本科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院学习勤奋、钻研刻苦、成绩优秀,并在学习、体育、艺术、文化交流、公益活动或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外国本科生。
第四条 “外国本科生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各年级中各等级获奖人数分别约占其所属年级总人数的2%、4%和6%,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人民币。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办法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在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学习至少满一年的外国本科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申请一等奖学金者每门单科成绩必须达到全年级前1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每门单科成绩必须达到全年级前20%,申请三等奖学金者每门单科成绩必须达到全年级前30%。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艺术、体育、文化交流、公益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院“外国本科生奖学金”评选:
(一)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等奖学金者;
(二)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上海师范大学校纪、校规而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三)无故旷课三次以上或缺勤超过三分之一者;
(四)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需要重修者或不及格者。
第七条 申请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1. 须到学院206办公室尹老师处领取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外国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表》;“参与学院活动情况”一栏须找相关证明人签字,加盖对外汉语学院公章后交至尹老师处存档。
2. 须上交近一年内在学习、艺术、体育、公益、文化交流或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的证书、证明等的复印件,至学院206办公室尹老师处存档。
(二)“外国本科生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期末考试前一周;
(三)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章 评定及发放办法
第八条 学院成立“外国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汉语言系系主任、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的任课教师组成。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
第九条 外国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在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
第十条 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外国本科生奖学金”名单于秋季学期初公示。
第十一条 获奖证书及奖学金于秋季学期开学典礼时颁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
2016年5月